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各中央管理金融企業,有關產權交易機構:
為切實加強國有金融資產流轉管理,進一步規范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行為,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規范產權交易機構開展金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財金〔2020〕92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的有關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經各省級財政部門審核推薦,根據《暫行規定》相關條件,確定北京產權交易所等12家機構為第一批具有承辦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能力的產權交易機構(具體名單附后)。
二、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各中央管理金融企業開展國有產權交易業務時,應在名單中擇優選擇產權交易機構。本通知印發前,已在產權交易機構進行預掛牌、正式掛牌的項目,可繼續在原交易機構進行。
三、相關產權交易機構應嚴格執行《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54號)、《暫行規定》等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要求,確保交易行為公開、公平、公正,促進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防范國有金融資產流失,并于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報送上季度中央管理金融企業產權交易信息,如發現相關違規交易行為,應立即中止并第一時間向財政部報告相關情況。
四、請屬地省級財政部門督促本地區產權交易機構依法合規開展工作,如發現存在違法違規、弄虛作假、損害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權益等行為,應及時上報財政部并進行糾正處理,情節嚴重的,移出承辦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名單。
財政部辦公廳
2021年7月19日